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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还可以这样解读?

1、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以什么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4、企业应在何时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5、为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当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应当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6、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哪几类?

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7、什么是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8、什么是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9、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哪些?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0、企业的支出项目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企业的支出项目什么情况下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6、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8、什么情况下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二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

19、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什么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哪些发票属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21、什么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企业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但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怎么办?

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3、哪些原因属于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特殊原因?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

24、可以用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有哪些?哪几项资料为必备资料?

一共有下面六项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25、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怎么做,相应支出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无法补开换开的,自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6、什么情形下,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却不能够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未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也未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

27、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需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一是未被税务机关发现且告知企业限期提供;

二是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三是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

四是追补年限未超过五年。

28、企业与境内其他企业、个人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如何分摊?企业和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各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共同接受的是非应纳增值税劳务呢?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的支出:

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9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什么情况下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什么情况下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0、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是什么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31、付款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吗?可以用来证明什么?企业应当如何保管?

付款凭证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32、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企业一般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3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在汇算清缴前该如何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4、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在汇算清缴后该如何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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