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包括: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已于“餐厅”等服务上在先实际使用“茶颜悦色”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21666836...
2021-07-04